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,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妨害社会管理,具有社会危害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是他人网络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、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等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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Наука и техника
Екатерина Смирная (корреспондент отдела оперативной информации)